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管理,更好地发挥协会会员、会员单位,企业企业家与专业专家间合作优势,促进协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文件精神和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其全部活动、财务工作、印章使用纳入协会统一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协会名称,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受协会领导,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由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组织管理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为: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XXX分会(或XXX专业委员会)。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由协会会员中有一定专业资质和影响力的专家,或由有一定规模、实力的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或副会长单位发起成立。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一)申请。由发起者向协会提交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含:成立的意义目的,行业现状,成立条件,业务范围,发起者优势,经费来源,办公地点,承诺等相关内容);
2.发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材料;
4.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
5.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6.全部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资质审查。由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对申请者提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成立该分支机构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三)审批。成立分支机构须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由协会向发起者发出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
(四)筹备。成立筹备小组,按照协会选举办法相关规定拟定秘书长以上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报协会批准;根据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拟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并按照协会成立大会程序进行筹备。
(五)召开成立大会。民主选举分支机构领导机构,由协会领导向分支机构当选主要领导颁发任职证书,向新成立的分支机构颁发匾牌。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
(一)名称为“XX分会理事会或XX专业委员会”。
(二)分支机构领导职务及职数:会长(主任委员)1名;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超过常务理事(常务委员)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不超过理事(委员)的三分之一;秘书长1名;理事(委员)若干名。
(三)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由会员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以上领导由分支机构常委会(筹委会)研究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协会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分支机构秘书长以上职务候选人,原则上在担任协会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中产生。协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分支机构领导职务。
(五)分支机构秘书长以上领导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六)分支机构成立后因工作需要增补秘书长以上领导的,需经分支机构领导班子讨论提出人选并将拟增补人员名单和简介上报协会,待审核批准后,由分支机构召开理事会(委员会)进行表决,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且获得到会理事(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补。会后提交理事会(委员会)决议到协会备案。
(七)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任期原则为三年至五年,须在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具体年限,到届原则上必须换届。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报请协会批准。
第九条 分支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三重一大”("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经理事会(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好会议记录并向协会上报会议纪要。任期届满后会议记录本交由协会统一存档备案。
第十条 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成立专业学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 分支机构职能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研究修订本分支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情况,决定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国性的活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开展业务范围和专业领域的调查研究。了解国内外行业和专业的发展动态,向协会提供有关行业和专业方面发展的法规、政策、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积极发展会员。分支机构每年应有计划的发展企业会员。
第十五条 做好会员服务工作。做好会员的咨询、培训等服务,及时反映会员诉求,帮助会员解决困难和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六条 完成协会授权或委托的项目和活动以及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分支机构责任
第十七条 应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活动,维护协会形象。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负责人应按时参加协会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协会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设立银行账号或在挂靠单位挂账、设立“小金库”等。
第十九条 不得私刻公章和印章。
第二十条 按协会要求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同时上报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本年度活动统计、下一年度主要活动安排、分支机构会员名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分支机构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所属分支机构应在业务范围和本专业领域内开展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协会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报送的年度计划组织好全年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中应使用分支机构全称,不得将协会与分支机构名称断开、省略。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对外举办会议、活动、培训班,应至少提前1周向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报送申请报告和活动收支预算表,经协会批准后方可发放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日程、议程、主要内容、会议规模、收费标准、收费办法以及分支机构认为必须列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请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目的、方案、活动收支预算、与其它机构合作签署的协议等。
重大活动包括:全国性和国际性的研讨会、论坛、峰会、展览、国际交流活动,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共同举办的活动等。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提交的会议、活动、培训班的申请,未经协会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如需协会作为主办单位,需要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对外举办会议、活动、培训班前要慎重确定主题,认真做好筹备工作,确保如期举办。会议通知一经发出,无特殊原因推迟或取消举办的,要提前向协会提交情况说明。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严禁将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转包或者委托给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职责,协议需提前签订,经分支机构管理部审批通过,对方盖章后,再提交协会盖章,协议原则上不得后补。需要对外付款的协议,可先签订预协议,后期付款以实际提供的消费明细为准。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举办会议、活动、培训班如涉及收费,应按照协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也可由协会财务资产管理部协助办理。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举办会议、活动、培训班结束后,要在两周内做好工作总结,并将电子版报送至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存档。
第三十四条 不按照以上规定举办会议、活动、培训班的分支机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举办资格。情节严重的,协会予以撤销分支机构负责人。构成违法违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会员发展及会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既是分支机构会员也为协会会员,应统一填写协会入会申请表,分支机构审批后,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可在所属会员中为协会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及相应职务的会员单位,协会按照标准和规定程序,根据推荐对象的条件、协会相应职务的名额分布及事业发展需要,适当有计划地吸收。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需按照协会或低于协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重复收取,不得高于规定标准收取。分支机构会费标准需报协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会费收入直接汇入协会账户,协会财务部门收到会费后出具相应发票。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会员证书、匾牌由协会统一制作,费用按协会规定收取。
第七章 公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成立后,协会为其刻制公章并存于协会办公室(秘书处)。
第四十一条 未刻制公章前,分支机构内部公文运转可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分支机构负责人名章,对外公文、协议签订、各类证书等可由协会代章;刻制公章后,对外公文、协议签订、各类证书等加盖分支机构公章,有特殊要求必须加盖协会公章的除外。
第八章 分支机构监督和考核
第四十二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和述职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通过年审制度对分支机构年度各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分支机构每年年底前按协会规定填写上报年审表格,由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进行审核,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对分支机构年度建设情况作出综合性评价。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领导年底要向协会述职,重点报告年度履行职责、拓展分支机构业务、完成协会工作部署等方面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四十五条 协会根据分支机构一年的整体情况作出综合考评,对业务开展综合评价优良的分支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在年终总结表彰会上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无特殊原因,分支机构一年内不开展活动,协会要对分支机构进行约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两年不开展活动的,可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调整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违反协会管理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为严重,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损害协会声誉的,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给予中止分支机构活动或撤销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处理。
第九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需要变更的,需要向协会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签署的变更申请;
(二)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候选人的《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四十九条 变更程序
(一)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审查。
(二)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备案。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协会申请注销: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注销程序
(一)提供注销申请和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注销的决议。
(二)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审查;会长办公会研究提出建议;同意变更建议的,出具批复。
(三)收回原发分支机构负责人证书及分支机构牌匾。
(四)以文件形式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负责解释。
2018年3月30日